□本報記者李松本報見習記者王開廣
  自2013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行為保全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被越來越多地應用。記者今天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該院近十年來共審理了20件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案件,依法作出5份行為保全裁定,是北京市作出此類裁定最多的法院。近期,該院通過調研發現,知產行為保全案件普遍呈現出涉及法律問題新、社會影響大、司法救濟緊迫度高等特點,而侵權成本低、權利欠保障、維權效率低則成為此類案件發生的主因。
  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發佈公告,將在2013年的春拍上舉行“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專場拍賣活動,計劃公開拍賣錢鐘書、楊絳、錢瑗寫給李國強的私人書信手稿百餘封。公告一齣,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註。隨即,楊絳先生通過多種渠道表示不同意公開發表其享有著作權的私人書信手稿,併在制止無效的情況下,向二中院提出了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申請。二中院經審查後及時作出了司法裁定,禁止中貿聖佳公司實施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此案隨後入選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對於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案件,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長宿遲介紹稱,從二中院近年來辦理案件的情況來看,此類案件以涉及商標權的最多,達到13件,此外也有涉及專利權和著作權。例如涉及書信手稿拍賣的著作權糾紛,涉及演唱會曲目的作品表演權糾紛,涉及企業字號的商標權糾紛,涉及醫葯用途發明的專利糾紛案件等。
  宿遲分析道,從案件特點來看,這類案件普遍涉及較新的法律問題,具有高度的前沿性,且案件社會影響大,如錢鐘書書信手稿訴前保全案,不僅涉及書信稿件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以及構成何種作品等著作權問題,還涉及寫信人隱私權界定問題。與此同時,司法救濟的緊迫性是這類案件最明顯的特點,若不及時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可能會給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日後判決彌補。
  宿遲表示,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雖有長足進步,正在不斷的加強和完善,但社會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仍然十分嚴重,知識產權人對權利的保護往往處於無奈被動的境地。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案件的發生,究其原因,與知識產權案件侵權成本低,權利欠保障,訴訟周期長,維權效率低有著緊密的關係。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信息傳播的加快,知識產權領域中一些典型侵權行為如作品的複製、商標的模仿以及技術方案的實施等都愈發便捷和易於實現,豐厚的利潤,高額的回報使侵權人置法律風險於不顧,頻繁觸及法律的紅線。而智力勞動成果的無形性特點又使權利人往往容易忽視或難以防範侵權行為,一旦發現時,侵權行為可能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從而產生立即制止該種行為的必要。此外,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專屬性和易複製特點,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具有即發性和持續性特點,可知識產權的案件審理往往還要經歷較長的訴訟周期,因此在侵權案件判決前,及時制止侵權人即將或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防止權利人損失擴大,對於保護知識產權意義重大。
  針對上述情況,宿遲還建議,相關市場主體應該強化自律,樹立知識產權保護理念,尊重他人智力活動成果,同時應該通過各種渠道瞭解、掌握當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提升行為保全重視程度,增強合理維權意識。
  (原標題:知產行為保全案司法救濟緊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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